目前,公司正在进行2020年度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为公司专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常常听到员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不解和迷惑,现在我将职业健康检查防护工作的重点知识汇总,让我们更清晰且直观地来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基本内容,共同学习和掌握国家职业病防治知识, 提高全员防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俗称“职业病体检”,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什么是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6、我公司作业场所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性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氟化物、氟化氢(主要分布于电解作业岗位)锰及化合物、紫外辐射等(主要分布于电焊作业岗位);
物理性危害因素:主要有噪声、高温等(主要分布于电解厂、合金事业部、炭素厂、动力厂等相关作业岗位);
7、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
8、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什么?
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9、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10、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了解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主要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用人单位不得用一般健康体检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1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12、职业健康检查中,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由谁确定?
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1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1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5、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复查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查,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用人单位职业病预控工作。
16、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8、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19、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0、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